电话:0577-65883052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法务咨询

求职人员不该拒绝职业病诊断要求—瑞安群英人才网 提示

来源:瑞安群英人才网 时间:2013-05-19 作者:qunying 浏览量: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及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说,该法在职业病方面的修订思路主要是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

  修改后的法律还特别给予诊断鉴定机构一个权力——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诊断鉴定机构一方面可进行工作场所调查,另一方面可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由诊断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

  对于用人单位恶意利用诉讼程序,新法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生涯、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等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瑞安人才网公众号、APP、小程序属群英人才网瑞安地区招聘找工作自媒体信息推广服务平台 Copyright © 2016-2018 www.wzrc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群英人才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麻志勇 浙ICP备07031266号-1

地址:浙南人力资源产业园603-1/浙江省瑞安市上望电信局一楼西首 EMAIL:1093474001@qq.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